近日,上書房信息咨詢受客戶委托開展產品商標及字號侵權第三方調查項目。
某某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未經客戶同意,擅自在其日常經營、對外宣傳中在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服務上與客戶公司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侵害客戶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為此,上書房信息咨詢作為第三方,通過街頭攔截訪問方式,將客戶商標與侵權方的商標進行對比調查,共調查1392人次,收集有效樣本1025個。
某某公司、深圳某某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未經客戶同意,將其商標文字作為其企業的字號予以使用,并突出使用客戶商標字樣對其商品、服務進行宣傳,故意混淆,引人誤認為是客戶公司商品或與客戶存在特定聯系,屬于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次因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中,上書房信息咨詢作為第三方幫助客戶提供市場真實反饋的調查報告,以呈交法院作為合法證據。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