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發布《2021年雙十一電商平臺消費體驗調查報告》。“雙十二”臨近,省消委會發布第10號消費提示:提醒廣大消費者《理性網購確保安全 提高意識正確維權》。
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于2021年10月底至12月初,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開展針對武漢、襄陽、宜昌、荊州、荊門等地居民雙十一電商平臺消費體驗調查,通過半個月的調查活動,共收集消費調查樣本5184個,其中有效樣本5042個。調查問卷全面系統的反映了消費者在2021年雙十一期間消費者對電商平臺消費過程中的購物前、購物中、購物后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主觀認同程度。
調查結果顯示,2021年雙十一電商節期間,97.26%的受訪消費者進行過網購,網購參與比例較高。對于2021年雙十一電商平臺的消費體驗,被訪消費者78.86%表示滿意,20.55%表示不滿意。在整個電商平臺消費過程中,賣家“先漲后降”、無提示的捆綁銷售、尾款承諾不一致、投訴維權反饋不積極、大量發送營銷短信等情況反映較多,較為影響消費體驗。
不同年齡段對于網購平臺的滿意率也不相同,其中18-24歲的消費滿意率相對較高,為80.97%,45-54歲的滿意率最低,為73.21%。
購物中消費體驗調查顯示,43.71%的受訪消費者參與過預付定金加尾款形式的網購, 在預付定金的消費者中,15.61%覺得不太合理、1.91%覺得很不合理;預付定金時,68.33%賣家/平臺有明確提示定金不退,29.95%未明確提示。對于捆綁消費,6.55%的消費者表示經常遇到過無提示的捆綁銷售情況,55.81%表示偶爾遇到。從平臺端來看,無提示消費捆綁在淘寶、拼多多、天貓三個平臺的反映較多,分別為66.92%、66.32%、65.00%。
在尾款金額支付上,18.60%的受訪消費者表示尾款金額與賣家描述/承諾不一致,22.14%表示賣家/平臺沒有說明并提醒尾款支付時間。其中唯品會在兩個方面的反饋率較高,分別有27.27%和36.36%在該平臺購物的消費者反映。
售后服務是購物體驗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極大影響了消費者的購物體驗,在雙十一電商平臺消費期間,對于物流服務、退換貨的風險處理、投訴維權處理都存有一定問題。雙十一消費期間,對于賣家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申請反饋也不少。3.21%的受訪消費者表示經常遇到,50.02%表示偶爾遇到,45.10%從未遇到。在平臺購物時,存在賣家對中差評消費者采取賄賂刪評、電話騷擾、威脅恐嚇等行為。對于投訴的處理情況,29.17%的受訪消費者表示賣家未按照正規流程處理。5.28%表示賣家對于投訴處理完全不配合,24.17%表示賣家不太積極配合。
調查報告指出了存在的問題。
(一)預付模式下虛假優惠消費陷阱識別難。本次調研發現,預售定金和尾款的主要問題在預付模式下的虛假優惠上,一是不少賣家產品在雙十一售賣期間出現 “先漲后降”的情況,實際上并未優惠;二是不少準備付尾款的消費者遇到紅包/滿減券等折扣無法使用、尾款金額變動的情況,18.60%的受訪消費者表示尾款金額與承諾金額不一致;三是捆綁消費,同時購買其他商品才能享受滿減優惠。
(二)消費者知情權及公平交易權保障難。本次調研發現,在雙十一消費期間,賣家/平臺的商品描述不到位,對于消費者知情權未給予充分保障,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也造成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損害。對于商品質量是否和賣家描述一致,14.28%的消費者表示不太一致,1.15%表示完全不一致。對消費的商品進行退貨,也遇到的非質量問題無法退貨的情況,3.21%的消費者經常遇到無法退貨的情況,50.02%的消費者偶爾遇到。
(三)個人信息保護維權取證難。本次調研發現,6.78%的受訪消費者經常遇到賣家泄露消費者信息的情況,55.30%偶爾遇到。個人信息泄露主要在兩方面,一是遇到賣家泄露消費者信息的情況,被以網絡、短信及電話的方式進行過度推銷;二是信息泄露遇到詐騙,個人財產安全受到威脅。
針對《2021年雙十一電商平臺消費體驗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建議:
(一)齊抓共管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氛圍。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當競爭法》、《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政監管,切實保護消費者在網絡消費領域的合法權益;建議行業協會應遵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電商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建議網絡交易平臺要加強對平臺內商家的管理,把經營行為與商家的信用積分相結合,實行考評制,當分數到達一定下限時,撤銷該經營者在本平臺繼續經營;建議網絡店鋪經營者要誠信經營,加強自律,規范經營行為;建議新聞媒體要加大輿論監督力度,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要及時披露曝光。
(二)建立個人信息泄露的責任承擔機制。一是明確消費者的信息決定權,第三方平臺不能任意處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為避免第三方平臺通過格式合同任意泄露個人信息,第三方平臺使用個人信息時應該重復獲得消費者同意;二是明確消費者的信息刪除權,在法定和約定事由出現時,消費者有權請求第三方平臺刪除其個人信息;三是針對第三方平臺中消費者的未授權交易情形,如果因為第三方平臺未披露信息導致了消費者損失,平臺機構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因為第三方平臺披露信息不及時導致了消費者損失,第三方平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倡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同時加強法制宣傳,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首先面臨預付式消費的優惠誘惑時,要對商家的資質、經營狀況、信譽等進行了解;其次,預付款時需要更加理性,對產品情況、銷售規則、信息披露、權益保障等仔細閱讀,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再次,消費過程中出現侵害自己權益的問題時,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武漢新聞綜合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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